潘世炳博士教授级高工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湖北省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副会长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副秘书长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学会理事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常务理事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香港测量师学会专业会员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77号伟鹏大厦12层邮编430070电话:027-87250887传真027-87250566Email:psb999@s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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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动产抵押估价第一部分有关不动产估价法规政策第二部分不动产抵押估价几个问题第三部分不动产抵押估价风险及控制第四部分借鉴解读《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2006年12月21日南昌第一部分.有关不动产估价法规政策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三次修订: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用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3.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4.房地产抵押合同取得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1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