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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特困人员工作实施方案VIP免费

乡镇特困人员工作实施方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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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特困人员工作实施方案_第3页
乡镇特困人员工作实施方案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文秘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特困人员工作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年**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部署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意见》指出,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省民政厅、财政厅等7个厅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和**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县级也召开了相应会议。专门部署该项工作。现我镇根据上级精神以及我镇实际,特制定《**镇特困人员工作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从4月起,用三个月的时间完成全镇所有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的认定工作,包括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和建立基础台账、信息录入等全部工作。从7月1日起,按照重新审批的特困人员名单进行资金的发放。在工作实施中,必须遵循“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做到动态管理、精准救助,切实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其基本需求。二、认定办法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178号,以下简称《办法》)、《**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市民发[2017]54号),该《办法》规定特困供养人员条件:城乡老年人(60岁)、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第1页共4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的。三、认定条件凡持有**镇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办法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在认定前,我镇将组织镇村干部用各种的形式对家庭经济状况和财产状况等方面进行信息核查。四、认定程序(一)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资料:1、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薄复印件;第2页共4页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抚、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书,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诚信承诺书;4、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5、赡、抚、扶养情况村、镇(乡)的证明;6、提供本人的银行帐号复印件(农商行)(二)审核。镇联村部门汇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抚、扶养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统一公示。经镇统一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三)终止。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核实后,报县民政部门批准,终止救助供养,核销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但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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