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实施方案农发行XX县区支行学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实施方案2009年12月29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0年2月1日已在新疆全面实施
为确保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广泛深入、健康和有序开展,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明确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的颁布实施,反映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新世纪、新阶段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规律的准确把握和深刻认识,标志着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的轨道,对全区依法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自治区长治久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作为全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条例》第五条指出
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
影响新疆的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
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第1页共4页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民族团结教育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