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车辆改革方案一、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公务用车是指各级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公务用车编制是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公务用车必须严格实行编制管理
(一)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购置、上级下拨(含上级拨款购置)或接受国际组织、慈善机构等捐赠的各类汽车一律实行编制管理
(二)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
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党政机关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每15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在职市(州)厅(局)级领导按1至2人1辆、3人2辆、4人3辆、5人4辆、6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加1辆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离退休人员按30人以下1辆、30人以上每增加30人增加1辆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核定1至2辆机要通信用车编制
党政领导机关、维稳处突及应急抢险任务重的单位、接待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公务用车编制
市(州)厅(局)级领导数不得与所在单位人员编制数重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编制数不足15人的党政机关,因工作需要可核定1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
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单位按1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设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单独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公务用车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调配
单位撤销、合并或规格调整,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重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三)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权限
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
市(州)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市(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
各市(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