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污染管治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防止水质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第三条按照饮用水源保护管理要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各水源地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另行下文),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县环保局对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安监局、卫生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用事业局等管理部门及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第二章饮用水源保护第六条为提高饮用水源水质,保障生活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县政府依法对相应的水域和陆域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实施分级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第七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污染防治由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督管理。第八条环保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置界碑,明确各级保护区地理界线。供水单位应在一级保护区内取水口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第1页共5页第九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二)禁止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废水、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第十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应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三)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第十一条因污染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同时立即通知供水单位,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即时报告环保、水利、卫生防疫等第2页共5页有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调查处理。第十二条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村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饮用水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接受环境保护、水利、规划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单位饮用水保护责任制度;(三)保持污水处理或者其他防治污染设备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并制定防止污染水源的应急措施,禁止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人水体。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改造或者更新需暂停使用的,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报县环保局审查批准,经批准并在采取防止水污染措施后,方可进行。(四)当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质污染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并立即向所在地乡镇政府XX县区环保局报告,县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启动水污染事故紧急预案。第十三条县环保局对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实施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