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再完善关键词:环境犯罪/环境犯罪立法内容提要:环境犯罪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随着近代工业文明的兴起,人类在开展科学技术革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对环境的严重污染与破坏日益突出,给人类自身带来了严重威胁,环境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
1997年刑法虽然在强化环境保护方面功不可没,但在立法中仍存在着种种不足和尚待完善之处
因此,应在立法原则、立法形式和犯罪形态上给予修改,为构建一个现实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和前瞻意义的环境刑事法规提供立法思路
我国是一个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的国家,污染环境事故频繁发生且呈日渐严重趋势
为改变这一现状,国家正在逐步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特别是污染环境犯罪方面的立法
为此,我国1997年刑法典设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规定了五个污染环境类犯罪:一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新刑法第338条),二是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新刑法第339条第1款),三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新刑法第339条第2款),四是环境监管失职罪(新刑法第408条),五是走私固体废物罪(新刑法第155条第3项)
此五项犯罪是在总结归纳原有的非刑事法律规范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予以明确的罪刑规定,并补充规定了新的犯罪,较之旧刑法有了长足的进步[1]
新刑法的这几项规定为维护我国良好的生态平衡,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经济良性、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并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但是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立法仍然滞后,我国刑法关于污染环境犯罪之规定仍存在不少值得探讨的问题,应在立法原则、立法形式和犯罪形态诸方面加以完善
一、环境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1
预防性原则环境犯罪的危害性不仅仅会危害不特定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更为主要的是它会对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对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而环境一旦遭到了污染和破坏,要想恢复原状,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这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