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国家职业标准一、职业概况1、职业名称:秘书2、职业定义:从事办公室程序性工作、协助领导处理政务及日常事务并为领导决策及其实施提供服务的人员
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4、职业环境:室内、常温
5、职业能力特征:具备较强的文字与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协调能力与合作能力、逻辑思维与分析能力等
6、基本文化程度:高中毕业
7、培训要求:(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2)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25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3)培训教师: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要求具有本职业两年以上培训经验或具有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
(4)培训场地设备:在标准教室内
8、鉴定要求:(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并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秘书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后,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