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征收(共17项)一、征收营业税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第十条“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第二条第一款:“(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
为有利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减少不必要的重叠征收,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两个税务机构的征收范围具体划分如下: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1、增值税;2、消费税;3、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5、中央企业所得税;6、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印花税);9、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10、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3、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