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标题】: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发文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日期】:19491122【实施日期】:19491122【文号】:【内容】:【名称】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题注】【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经济政策与劳动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一切私营工商企业
第三条私营企业主(以下简称资方)与被雇佣工人、职员、店员、学徒及杂务人员(以下简称劳方)之间的关系,凡属本办法未规定者,得由劳资双方协议,签定集体合同或劳动契约规定
但集体合同或劳动契约不得与本办法的内容相抵触
附注:集体合同系为规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的一定时间的书面合同,在同一行业的劳资双方,可订立同行业或产业总的集体合同,在一个工厂企业中的劳资双方亦可订立单独的集体合同
劳动契约为规定某一工厂企业中的一部分劳动者或某一个劳动者与资方的具体劳动条件的契约
第四条劳方有参加工会及一切政治及社会活动的自由与权利,资方不得限制
劳方有受雇解约的自由,资方不得强迫劳方受雇
劳方如中途辞职,在集体合同与劳动契约上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须于辞职前五天通知资方
第五条各工商企业的管理规则及工作场所的工作规则,由资方拟定经工会同意送请人民政府劳动局备案后,劳方须切实遵行
如有违犯上述规则者,资方有按规则中的规定给以处分或解雇的权利,各工商企业的管理规则及工作场所的工作规则,不得与人民政府颁布的法令及劳资双方签定的集体合同相抵触
第六条资方为了生产或工作上的需要,有雇用与解雇工人及职员的权利
资方解雇工人及职员,在集体合同及劳动契约上有规定者按规定办理无规定者须于解雇前十日通知劳方并酌给劳方若干遣散费
遣散费的数额应按工厂企业饿营业情况与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而定,最低不得少于半个月的实际工资,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