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編訂機關檔案分類表2
1範圍各機關訂定或修正檔案分類表之有關作業,包括區分分類層級、擇定分類標記、分類標記編排方式、編訂分類類目名稱、檔案分類表之送核及電子檔轉出等事項
2主要適用法令檔案分類編案規範
3名詞定義2
1來源原則指依檔案來源及產生單位,辦理檔案分類,以利檔案排架及編目之原則
2分類層級指區分檔案分類類目之類、綱、目、節及項等層級
3分類標記指以文字或數字標記檔案分類表所載類目之名稱
4單純標記指全部採文字或數字之分類標記
5混合標記指由文字及數字組成之分類標記
6中央一級機關係指國民大會、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國家安全會議
4處理要領2
1訂定檔案分類表各機關應依據檔案來源原則、組織架構或業務性質,訂定適用之檔案分類表(作業流程,詳如圖2-1)
1區分分類層級各機關應考量其行政組織或業務性質,妥適區分檔案分類層級,其層級以不逾五級且各級位數總計以不超過20位元為原則,以配合全國檔案資訊系統之運作
2擇定分類標記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擇定分類標記時,應考量下列原則:1
分類標記是否簡單明瞭、書寫方便、容易增減及配置適宜
分類標記本身應具邏輯順序,並能反映類目間之相互關係及層級
分類標記應具伸縮性,便於類目細分、擴展或合併,以應類目之更新
就分類標記種類,選用單純標記或混合標記,例示如下:(1)單純標記純數字者100行政管理110施政計畫⋮200檔案管理210檔案編目⋮600人事管理610任免⋮690福利待遇純文字者A行政管理A施政計畫⋮B檔案管理A檔案編目⋮F人事管理A任免⋮I福利待遇(2)混合標記甲行政管理100施政計畫⋮乙檔案管理100檔案編目⋮己人事管理100任免⋮900福利待遇5
分類標記以數字標示者,應以阿拉伯數字表示並採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