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案行政许可的分析文章来源:中顾网作者:德生立…点击数:2777评论:0条更新时间:2010-1-1514:43:25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被许可事项的重大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具有代表全体业主申请被告补办值班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体资格;被告作出的行政许可程序虽存在瑕疵,但并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推荐阅读:合法权益对本案行政许可的分析2007-4-413:42【大中小】[案情]原告马勇进系某市新东东路八达城A楼08号的房屋所有权人
为实施八达城的封闭管理,2005年6月,第三人某市八达城商住区业主委员会依附原告08号房屋的西山墙搭建了一排玻璃铝合金建筑物
2006年6月12日,第三人向被告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向被告提交了2006年4月10日某市八达城商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请求办理北大门东侧值班室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告》、2005年2月21日某市八达城业主委员会《关于八达城商住区业主委员会建“封闭式”小区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2005年3月6日某市房管局签署“同意封闭管理”的八达城商住区业主委员会报告并附部分业主的签名、2005年4月13日市公安消防大队签署“同意”的八达城商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报告、八达城业主花名册、八达城大门预算及设计图纸等材料
后第三人又向被告提交了2006年8月5日某市国土资源局的证明和东国用(2001)字第2807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6年8月10日,被告向第三人提出《八达城北大门传达室建设要求》,载明:“要求第三人在2006年9月10日前拆除北大门过道内东侧北面第一根立柱与第二根立根之间(长4
9m)的一间违法搭建,第二根立柱向南部分改建为传达室
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6年8月25日,被告审查同意了第三人修改后的八达城北大门值班室平面示意图
200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