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效能督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工作效能,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协(委)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效能督查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有错必纠,严肃执纪原则;3
惩处与责任相适应原则;4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督查要求及方式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为行政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并实行“一岗双责”制,既要抓好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督查工作
第六条督查的主要内容:行政效能活动、目标任务完成、重点工作开展、制度落实、处理投诉、自查自纠、“六项禁令”执行、工作作风纪律、机关环境内务管理等方面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不良行为
第七条督查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机关纪委统一组织开展督查
督查组组成人员主要从市局机关纪委、监察室、办公室、人教处、法规处、机关党委及各处室兼职监察员中抽调
每个督查小组必须由2人以上组成
市局领导有权临时组织开展督查
第九条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甄别,能够明确具体责任人的,记个人分值,不能明确区分个人责任的,记部门分值;实行AB岗岗位责任制的,A岗不在时,由B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履行督查职责时,存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行为的,由机关纪委追究其失察责任,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其予以记分处理
第十一条对督查出的问题,督查机构应当给相关部门或个人送达(含网上通报)《督查记分告知单》;被督查部门或个人必须按要求认真实施整改,并按时上报整改结果
第十二条机关效能督查每月不少于两次
对部门的督查计分实行按月督查次数平均计分制,工作人员的记分实行个人年度累积计分
第三章督查范围及记分标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个人1分:1
工作时间无故迟到、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