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2010年4月12日开始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国人发[2005]4号和国人发[2005]1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卫生行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承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在本评审条件中,将卫生系列划分为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医学辅助技术、护理、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和药学(中药学)六个大的专业学科
其资格名称分别为:(一)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其中卫生检验等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三)医学辅助技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四)护理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五)中医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六)药学(中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第四条适用范围:(一)临床医学专业临床医学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西医临床诊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目前我国医疗机构专业设置情况,包括以下专业:1、按二级学科分类设置的医疗机构分为:全科/社区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病与性病科、精神病、肿瘤、病理、医学影像、计划生育等专业
2、按三级学科分类设置医疗机构分为: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结核病、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普通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