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5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函〔2018〕434号)等文件要求,为推进国土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城镇更新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摸清城镇低效用地现状,提高城镇低效用地利用效率
(二)优化国土资源空间布局,增强城镇建设用地有效供给,提高土地集约用地水平
(三)通过差别化土地供应及有效的激励政策,促进企业自主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生产方式,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范围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主要包括:(一)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三)“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四)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XX县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五)各相关镇(区)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低效建设用地
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得列入改造开发范围
三、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一)前期准备(2018年10月2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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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实施方案
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XX县区XX县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后,报县政府印发
落实工作经费和技术协作单位
(二)调查摸底和标图建库(2018年11月25日前)
确定认定标准
县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当地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低效用地调查
根据第二次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