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办发〔2011〕7号关于印发《宝安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有关单位:《宝安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4月26日宝安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实事求是、容易操作、考核到人的考核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委、区政府对区各部门和各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完成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工作情况的考核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人力资源局、区安委办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对象及考核方式第五条考核对象为全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其中各街道、区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由区委区政府考核,街道各部门、各社区的安全生产责任人由各街道自行组织考核
第六条考核实行季度检查和年度考核制,采取被考核对象书面考评与区考核领导小组派出考核组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考核:区相关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及其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党政领导;各街道主要领导及其分管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党政领导;书面考评:区相关部门以及各街道分管其他工作的党政领导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七条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由区安委办制订下发,也可把“一岗双责”考核内容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