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办发〔2011〕7号关于印发《宝安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有关单位:《宝安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4月26日宝安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实事求是、容易操作、考核到人的考核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委、区政府对区各部门和各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完成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工作情况的考核。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人力资源局、区安委办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考核对象及考核方式第五条考核对象为全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其中各街道、区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由区委区政府考核,街道各部门、各社区的安全生产责任人由各街道自行组织考核。第六条考核实行季度检查和年度考核制,采取被考核对象书面考评与区考核领导小组派出考核组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考核:区相关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及其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党政领导;各街道主要领导及其分管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党政领导;书面考评:区相关部门以及各街道分管其他工作的党政领导。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七条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由区安委办制订下发,也可把“一岗双责”考核内容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目标。第四章考核办法第八条区委、区政府成立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考核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组长,区委区政府分管组织人事、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人力资源局、区安委会副主任成员单位等相关负责人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考核办)设在区安委办,并承担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综合协调、指导等工作。第九条区考核办制定季度检查及年度考核实施方案,报区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印发和实施,被考核对象应做好自评工作接受考核。第十条书面考评。被考核对象认真总结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或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季度检查或年度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撰写书面报告并填好自评考核表。被考核对象的书面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报区考核办。区考核办组织人员对被考核对象的自评报告和自评表进行资料审核,确定被考核对象的审核考评分值和考核等次,报区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区委、区政府名义通报。第十一条现场考核。区考核领导小组派出考核组到被考核对象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组组长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正处级领导担任,成员从有关单位抽调组成。区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对象在考核期内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定被考核对象的综合得分和考核等次,报区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区委、区政府名义通报。第十二条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以上至90分为良好;60分以上至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十三条1年内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突破区年度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相关责任单位,在年度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1年内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该年度考核结果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第五章考核结果的评定和使用第十四条对1年内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