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根据卫生医疗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西医临床诊断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两个部分:(一)按二级学科分类的评审条件,适用于按二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14个专业:全科/家庭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病与性病、精神病、肿瘤、病理、医学影像、计划生育
(二)按三级学科分类的评审条件,适用于按三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31个子专业: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结核病、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麻醉、运动医学、康复医学、妇科、产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整形、核医学、放射治疗
第三条临床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
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热爱边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
第六条按《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加强团场卫生工作的决定》(新兵党发〔2003〕14号)文件精神圆满完成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学历和资历要求一、副主任医师:1
医学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在四、五、六类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