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编报提纲)XX省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第三条专项资金根据中央财政下达及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预算指标安排使用,并按照财政部和工信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项目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第1页共6页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重点支持在建项目。在申报项目时,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第九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及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等因素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第十条贷款贴息项目重点支持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以个人名义贷款的项目不予支持。法人代表贷款项目,可按贷款用途和性质酌情考虑。第十一条在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不得多头交叉、重复申报。当年或上年度,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根据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要求,按照逐级申报的原则向本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第2页共6页(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并纳入自治区工业快报统计范围;(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