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XX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一、为什么要出台《XX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XX省人民政府《XX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豫政〔2016〕79号)精神,在全市建立健全城乡统筹、政策衔接、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标准科学合理、资金渠道通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推进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二、出台《XX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意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针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残疾人建立的救助制度。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6年国务院修订颁布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后,2007年XX省政府印发《XX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要求各地把五保供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了农村五保供养从农村集体经济供养向财政供养的重大转变。2014年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XX省各级政府及民政等有关部门围绕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做了大量工作,有效保障了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但从总体上看,这项工作还存在着城乡发展不平衡、相关政策不完善、工作机制不健全、资金渠道不通畅、供养水平不高、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范围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第1页共5页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新的特困供养人员范围包括原来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一)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XX县区(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对象。(二)无生活来源。除普惠性转移性收入等7类情况外,收入总和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基于《婚姻法》、《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所赋承的监护关系、继承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扶养关系,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在实际生活中不存在承担法定义务的人。法定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程序(一)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说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第2页共5页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