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物管示范小区考评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树立物业服务行业典范,全面提高物业服务整体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省、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含单位、厂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的申报、验收、评定
住宅小区(含单位、厂区)是指按城市统一规划建设,设施设备齐全,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80%以上的小区;分期建设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50%以上的小区
第三条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创建活动由区物业主管部门、辖区各镇街组成考评小组,进行全面考评验收
第四条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的全面考评工作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和规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小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新建住宅小区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资料齐全
3、小区具有完整的接管验收资料、图纸、档案及交接手续
4、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管理状况良好,年内未发生重大管理责任事故
5、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的有关超范围收费和未按约定的服务标准及内容进行履约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第六条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的申报程序:1、物业服务企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2、小区所在地社区(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1页共3页签注意见,推荐申报;3、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参加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的评选活动
第七条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考评申报材料包括:1、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申报表;2、小区规划、建设、使用概况及管理情况报告;3、争创区级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