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1、《环境保护法》第六条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3、《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4、《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6、《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7、《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8、《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1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12.26法律2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9.13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11.14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9.1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3.16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4.17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10.18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1.1行政法规1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3.3.202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1995.8.8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11.294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1994.12.15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7.1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2005.12.1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6.16地方性法规1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1993.9.142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1999.3.1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省人大1998.12.14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1999.8.15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2001.10.1行政规章1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9.102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1988.5.93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10.1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1997.3.255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等1999.4.166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等1990.8.157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5.8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10.19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10.11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2.1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7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相同或相近规定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2、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3、废物进口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