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五个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五个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或虽没有执行公务但着交通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时。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束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 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七条 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打哈欠、伸懒腰等; (四)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正当防卫除外); (五)其他不文明或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过激行为的举止。 第九条 驾驶车(船)执法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与前车(船)保持安全距离,按规定使用示警灯和扬声器。 第十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语言,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可行举手礼。 第十一条 保持办公场所、宿舍的整洁。 第十二条 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在对外办事窗口以外的办公场所,接待前来联系公务的外来公务人员应主动起身相迎,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 在交通行政执法对外办事窗口,应当设有必要的座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