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16号)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步
但具备达到设置标准的,也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1、申请筹设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名称、地址)、身份证明材料,拟设立学校的名称(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其中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联合办学的,出具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
(四)属捐赠性质的财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属联合办学的,出具公正的联合办学协议;2、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正式设立申请书,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四)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章程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1
学校的名称、地址;2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
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
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