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第1章总则第2章城市道路设计2.1一般规定2.2非机动车车行道2.3人行道2.4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2.5音响交通信号的设置第3章建筑物设计3.1一般规定3.2出入口3.3坡道3.4走道3.5门3.6楼梯和台阶3.7电梯3.8扶手3.9地面3.10旅馆客房及宿舍3.11厕所及浴室3.12轮椅席3.13停车车位第4章国际通用标志附录一基础参数附录二轮椅移动面积参数附录三乘轮椅者对各种设施的使用尺度参数附录四停步块材和导向块材图案尺寸附录五肢体残疾与视力残疾分级标准附录六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特制订本设计规范。第1.0.2条本规范主要针对下肢残疾者和视力残疾者的需要制订。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设计。各地可根据各自条件依照本规范编制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第1.0.4条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道路和建筑物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第2章城市道路设计2.1一般规定第2.1.1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的城市道路设施的设计内容应符合表2.1.1的规定。城市道路设施设计内容表2.1.1道路设施类别执行本规范的设计内容基本要求非机动车车行道通行纵坡、宽度满足手摇三轮车者通行人行道通行纵坡、宽度缘石坡道、立缘石触感块材限制悬挂物、突出物满足手摇三轮车者、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坡道式纵剖面扶手地面防滑触感块材方便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通行梯道式公园、广场、游览地在规划的活动范围内解决方便使用通行同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主要商业街及人流极为频繁的道路交叉口音响交通信号装置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第2.1.2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的城市道路设施系以手摇三轮车为主要出行工具,并考虑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的不同要求,其基础参数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2.2非机动车车行道第2.2.1条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桥梁和立体交叉的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最大纵坡度应符合表2.2.1-1的规定;二、纵坡长度应小于表2.2.1-2的规定。最大坡度表2.2.1-1条件最大坡度i(%)平原、微丘地形的道路2.5地形困难的路段、桥梁、立体交叉3.5第2.2.2条非机动车车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50m.纵坡坡长限制表2.2.1-2坡度i(%)限制的纵坡长度(m)<2.5不限制2.52503.01503.5100第2.3.1条人行道的通行纵坡应符合表2.2.0-1和2.2.1-2的规定。宽度不得小于2.50m。第2.3.2条人行道应设置缘石坡道。缘石坡道的类型、适用条件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三面坡型式缘石坡道适用无设施带或绿化带处的人行道。正面坡中的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20mm。正面坡的坡度不得大于1:12;两侧面坡的坡度不得大于1:12;正面坡的宽度不得小于1.20m。二、单面坡型式缘石坡道人行道与缘石间有绿化带或设施带时,可设单面坡缘石坡道。缘石应有半径不小于0.50m的转角;正面坡中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20mm;坡面坡度不得大于1:12;坡面宽度不得小于1.20m;人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m。三、在人行道纵向并与其等宽的全宽式缘石坡道一般用于街坊路口和庭院路出口的两侧人行道。坡面中的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20mm;坡面坡度不得大于1:20。第2.3.3条缘石坡道的表面材料宜平整、粗糙;冰冻地区应考虑防滑。第2.3.4条缘石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交叉路口、人行横道、街坊路口、以及被缘石隔断的人行道均应设缘石坡道;二、重要公共建筑及残疾人使用频繁的建筑物出入口附近应设缘石坡道;三、不设人行道栏杆的商业街,同侧人行道的缘石坡道间距不得超过100m。第2.3.5条缘石坡道宜位于路口或人行横道线内的相对位置上。街坊路口处的缘石坡道可设在缘石转角处。第2.3.6条人行横道内的分隔带应当断开。道路安全岛内不应设高出地面的平台。第2.3.7条商业街和重要公共设施附近的人行道应设为视力残疾人引路的触感块材。触感块材分为带凸条形指示行进方向的导向块材和带圆点形指示前方障碍的停步块材。块材表面宜为深黄色;第2.3.8条触感块材的位置一、人行道铺装到建筑物时,应在其中部行进方向连续设置导向块材。路口缘石前铺装停步块材。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