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会议讨论文件附件一:门头沟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试行)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33号)和《门头沟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区职业培训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区设立促进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我区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各单位的原各类促进就业培训经费,统一并入区级促进就业培训专项资金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促进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促进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三条促进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先培训后补贴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一)劳动力范围:本区户籍未就业的城乡劳动力、本区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区户籍人员的非京户籍配偶、本区户籍复退军人、驻区部队的随军家属、本区重点扶持企业内的本区户籍在职职工、本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人员
(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范围:取得区人力社保局颁发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批准承担职业培训项目的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三)培训职业(工种)范围:我区职业培训补贴中所覆盖的等级及非等级职业技能培训工种,以《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中的职业(工种)范围为准
其他培训项目以区人力社保局认定项目为准
第五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符合享受市级培训补贴政策人员,执行市级补贴政策;我区其他符合区级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按照区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本政策覆盖范围内人员每年可依照政策享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享受
第六条适用原则(一)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应优先申请市级培训补贴,各相关单位应优先安排符合市级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