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二〇〇六年十月说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局主管全市港口、港政、航政以及港口规划、建设等管理工作的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编制委员会“三定”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大连市港航管理行政执法体系,为我市港航立市发展战略的实施和航运中心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二六年十月〇〇第一部分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行政执法依据一、本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7年国务院令第237号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9号公布)4、《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1985年国务院国发[1985]124号)(三)地方性法规1、《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2004年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2、《大连市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管理条例》(2005年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四)部门规章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3、《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4、《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交通部令2000年第10号)5、《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