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性质及其法律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安图县卫生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条第1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32条第1款第49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4条第2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4条第1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29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8条第3款二、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日期1《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5.12《执业医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5.13《献血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10.14《母婴保健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6.15《食品卫生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0.306《传染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12.17《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12.30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9月19《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10.110《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1990.1.11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2001.6.201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2002.9.1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2003.5.91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1.11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6.161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11.121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4.11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11.119《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6.120《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1990.6.421《吉林省发展中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9.1.822《吉林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89.1.2123《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