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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出台后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法学专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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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债权人代位权这项法律制度最初源自于法国,是一种属于债的保全的制度。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1999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首次确立,这项制度的确立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合同法学体系,有利于保全债权的实现。但是由于债权人代位制度实践经验的缺乏,各个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社会风俗习惯也不尽相同,导致这项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研究如何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以期更好的保全债权的实现、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的需要。在2021年,我国《民法典》开始实施,成为了指导我国民事纠纷的主要依据,《民法典》在保留了传统合同法的主要内容以外,对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了立法内容上的创新,在继承的基础上实现了革新的发展。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中赘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概述,包括其概念、性质特点以及其构成要件。然后考察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结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司法实践并进行反思,。然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确立的“旧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发展的“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新旧对比,对其新增部分的立法及司法意义进行思考和研究。然后试想“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司法中的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要观察司法实践方面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否得以良好地适用,对于在施行《民法典》后运用实践过程中已经出现的新问题或者可能会出现的新问题,由此来考虑制度的进步完善。在传统债权中,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而代位权制度却是打破了当事人之间的相对性原则,将第三人纳入到债权关系中,该种行为对于传统的债权关系即是一种创新也是一种挑战,若是缺乏必要的限制,那么将会不利于交易秩序的正常运行。1社会在发展,经济在发展,所以日常生活中的债权债务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法律虽然有滞后性,但是也必须不停地发展与创新,适应新的社会发展情况,以此来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债权,维护司法秩序与经济秩序,更有利于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1韩成林,张伟.论债权人的代位权[J].政法论丛,2000,1:57-61.2.1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基础在于厘清相关概念,债权人代位权并非是程序性的权利,而是具有实体性的权利,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但是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怠于行使相应的权利,次债务人并未及时偿还债务,致使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在该种情况下,债权人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追偿权,要求次债务人尽快偿还债务。2根据我国对于代位权制度的研究,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保全的范围涉及到全体债权人,而并非是任意的债权人,债权人依据代位权制度向次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其所获的的债权是作为清偿使用。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将会导致债务偿还行为无有效的保障,财产流失的可能性加剧,债权人的利益可能面临不利影响,相对性原则是债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作为基本原则,相对性原则在债权体系中的地位自然是不言而喻的。债的一般规则只是考虑到了各种债的个性,而未能考虑各种债的个性。4但是债权代位权制度恰恰是个性的体现,是对这一项基本原则的突破,突破了债权的双方当事人的范畴,赋予了债权人为保障自身利益,而对于债的第三人进行追偿,次债务人是与债务人具有债务关系,而与债权人并无债务关系,债权人代位权则是突破了这种相对性,从而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在代位诉讼中,每一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并非是无限制的,而是具有相应的限制条件的,债权人代位进行追偿的范围应当是以己有的债权为范围,不得超出己有的债权的范围,若是超出,次债务人可不予偿还超出部分。5这是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存在一定的金额,若是债务人未偿还一定金额,将会损害债权人的权益,而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追偿权,正是对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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