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略论当庭认证制度一、关于当庭认证的可行性当庭认证是指法官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判断后,当庭确认证据的可采性或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实践中表现为强调法官对某一证据当即表态“采信”或“不予采信”,“认定”或“不予认定”。这并不是审判方式改革后才提出的问题,只是以往采用“纠问式”审判方式审理时,对证据效力的认定主要由法官在庭下进行,最多在法律文书中对证据效力稍作说明。因此,审判方式改革提出“三个强化”后,必然就涉及到法官当庭认证还是庭下认证的问题。对于当庭认证的可行性,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当庭认证是改革的误区,是不可行的,其理由是:这种作法不符合诉讼程序规律,违反了法庭审判的认识规律以及我国法律对法庭审判程序和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权限划分的规定,是不科学的,而且不利于合议庭评议的操作,实践上难以操作。另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当庭认证,有些证据的效力是要经过法庭辩论后才能确定的,法庭调查阶段不能也不应认定证据效力;且未经辩论,当事人的理由未充分辩明即对证据效力作出认定,容易造成法官先入为主、主观定案的印象,与审判方式改革所要追求的目的相左。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也有可取之处,但近几年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和经验表明,当庭认证是可行的,而且也是有其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的:1、当庭认证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所谓“按照法定程序”确定证据的效力,其实质就是当庭认证,它是改革审判方式的重要环节。2、当庭认证符合审判方式改革的指导思想。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明确了审判方式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法律为依据,以保障裁判公正为目的,以公开审判为重心,以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为内容,大胆实践,勇于实践,努力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笔者认为,推行和强调当庭认证,是符合这一指导思想的,也是这一指导思想的必然要求。3、当庭认证体现公开审判和公正审判的要求。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而法官认证活动是对案件的事实作出认定的一个阶段,倘若认证不公开,不在庭上作出,使审判活动缺乏必要的监督,容易引起当事人的猜忌,也就不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判。第2页共5页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页4、当庭认证是实现庭审活动整体效能的必要手段。当事人当庭举证是力图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当庭质证是对证据效力的维护或辩驳,其最终结果,无非就是证据的有效或无效。只有当庭举证、质证,而没有当庭认证,举证、质证就失去了最终的法律意义。没有当庭认证,证据效力不能通过庭审固定下来,就难以达到法庭调查的目的,法庭辩论失去了前提和基础,就不能真正发挥庭审各阶段的功能,也难以起到宣传法制、教育公民的作用。5、当庭认证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充分发挥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权作用。民事审判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充分发挥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权作用,使其真正做到能审能判,这就要求其有能审能判的能力素质。经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法官基本上应该能够判明证据的真伪及证明效力。不当庭认证而习惯于庭下认证,必然导致法官产生依赖思想,处事不果断,拖延审限,制约法官素质的提高,影响职权作用的发挥和办案效率的提高。而当庭认证,必然要求法官要有敏捷的思维判断能力、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审判技能。鉴于此,推行和强调当庭认证,既有利于发挥合议庭和独任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