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略论当庭认证制度一、关于当庭认证的可行性当庭认证是指法官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判断后,当庭确认证据的可采性或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实践中表现为强调法官对某一证据当即表态“采信”或“不予采信”,“认定”或“不予认定”
这并不是审判方式改革后才提出的问题,只是以往采用“纠问式”审判方式审理时,对证据效力的认定主要由法官在庭下进行,最多在法律文书中对证据效力稍作说明
因此,审判方式改革提出“三个强化”后,必然就涉及到法官当庭认证还是庭下认证的问题
对于当庭认证的可行性,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当庭认证是改革的误区,是不可行的,其理由是:这种作法不符合诉讼程序规律,违反了法庭审判的认识规律以及我国法律对法庭审判程序和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权限划分的规定,是不科学的,而且不利于合议庭评议的操作,实践上难以操作
另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当庭认证,有些证据的效力是要经过法庭辩论后才能确定的,法庭调查阶段不能也不应认定证据效力;且未经辩论,当事人的理由未充分辩明即对证据效力作出认定,容易造成法官先入为主、主观定案的印象,与审判方式改革所要追求的目的相左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也有可取之处,但近几年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和经验表明,当庭认证是可行的,而且也是有其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的:1、当庭认证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