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机构改革方案》湖北机构改革方案二)人员编制省编办已“三定”方案中核定了市州县工商局机关、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行政编制。各市州县工商局的工勤编制维持总数不变,按这次新“三定”方案核定局机关、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政编制的比例分别进行配置。(三)领导职数市州工商局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1名。县市工商局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1名。省辖市行政区和省级开发区分局人员编制在10名以下的,领导职数一般为局长1名,副局长1名;10名以上30名以下的,一般为局长1名,副局长2名;30名以上的,一般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四、人员定岗此次新“三定”方案实施工作中,机构设置变化较大,干部调整工作量较大,因此在具体实施中,机构设置、人员定岗和职能履行应先行到位,领导干部调整逐步到位。(一)关于人员定岗1.定岗对象。全省市州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所有在职行政编制人员均按照新“三定”方案核定的内设机构、直属行政机构和派出机构进行定岗,原则上行政编制人员不得在事业单位定岗,工勤编制人员由各市州县工商局按新“三定”方案核定的行政机构进行定岗。2.定岗方法。中层以上领导岗位,采取推荐上岗、竞争上岗的办法定岗,其他职位可采取双向选择、考试考核的办法定岗。各地可采取形式多样的方法,积极稳妥推行人员定岗。3.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本轮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应与人员轮岗交流一并进行。应加大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机关与工商所干部之间、XX县区工商所与农村第1页共4页工商所之间的轮岗交流力度。市州县工商局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同一业务工作连续5年以上的,原则上应调整分管工作;在同一科(股)室或同一工商所担任领导职务连续5年以上的,一般应进行轮岗;在人事、财务、注册登记、执法办案等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一般应进行轮岗;县市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在机关连续工作10年的,一般应轮岗交流到工商所至少工作3年;县市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在XX县区工商所连续工作10年的,一般应轮岗交流到农村工商所至少工作3年;在工商所同一岗位工作或分管同一辖区3年以上的,一般应调整工作岗位或分管辖区。4.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根据工商部门转型升级的要求,科学、合理配置各级工商部门的监管执法力量。进一步精减机关工作人员,充实基层执法队伍,强化工商所一线监管执法力量。合理确定XX县区工商所和农村工商所的人员配备比例,保障农村工商所人员配备到位。各工商所行政编制数是依据辖区人口总数、监管面积、市场主体数量等指标核定的,各县市工商局应严格根据行政编制数配备人员。原则上,在职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县级局,工商所人员应达到65%;100-200人的县级局,工商所人数应达到70%;200-300人的县级局,工商所人数应达到75%;300-500人的县级局,工商所人数应达到80%;500人以上的县级局,工商所人数应达到85%。(二)关于干部的选拔任用和职数管理1.各级工商局应严格领导干部职数管理,按新“三定”方案明确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突破机构规格和职数限制提拔干部。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采取推荐上岗、竞争上岗等方式选拨任用干部。大力推行“两推一述”的方式选拔领导干部,把群众真正信得过、有能力的干部选拔到合适的领导岗位。2.改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州县工商局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增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活力,参照省委组织部《关于在省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做好省直机第2页共4页关厅级非领导职务配备有关问题的通知》(鄂组通〔2009〕88号)文件精神和各市州机构改革有关政策,省局党组制发了《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做好市州县工商局处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选配工作的通知》(鄂工商党组〔2011〕5号),各级工商局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严格规范操作程序,积极稳妥组织实施。摸清干部队伍现状,充分用足政策,以机构改革为契机改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年龄结构问题。3.加强非领导职数配备管理。新“三定”方案未明确非领导职务干部职数,机构改革期间,各地应按照鄂工商党组〔2011〕5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