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目前在我国存在的问题1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率不高(1)适用的对象过少我国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于犯罪行为的认识程度不深,因而将未成年人作为主体,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该项制度确实能够帮助未成年人重新的进入社会中,节约司法资源,但是仅仅将年龄层次作为划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标准,将会不利于有效的惩罚犯罪
如对于同样犯罪性质的抢劫案件,主体为未成年人时,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但是当主体为成年人时,相同的抢劫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作出起诉决定,严厉的惩戒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因而这一现象将有可能导致同类犯罪案件,仅仅由于犯罪年龄的差异,而导致犯罪惩戒程度的差异,这也会引发公众的思考,我国法律是否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存在过度,是否未起到有效惩戒犯罪的效果
(2)适用的案件类型与刑罚过窄对于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类型,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具有明确的规定,犯罪的刑罚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并非是任何的犯罪行为均可以是用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是符合刑罚分则的第四章至第六章规定的罪名,该些罪名侵犯的法益主要是人身、财产或者是社会秩序等,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不大,同时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的规定,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应当是犯罪的刑罚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因而可以看出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是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并且适用范围较为狭窄
根据我国刑罚的有关规定,对于犯罪人判处刑罚时具有法定刑与宣告刑之分,我国法律明确的规定犯罪应当判处的刑罚为法定刑,而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判处的刑罚为宣告刑
根据我国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罪名中可以看出,在刑法的三个章节中,法定刑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罪名较少,如“侵犯通信自由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等,该些罪名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是较为罕见的犯罪行为,并非是常见的犯罪类型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