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XX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操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三旧”改造审批工作程序,依法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省府办《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和市府办《印发〈XX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0〕2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旧”改造项目审批的适用范围
符合审批条件的“三旧”改造项目,是指城市、城镇及村庄建成区内,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列入经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的标图建库成果范围内和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项目,包括下列改造项目:(一)“旧城镇”改造项目,主要指对市(区)、镇(街道)中心区内的旧XX县区、旧房屋等的改造项目
XX县区范围内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以及因公共利益或实施规划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可纳入旧城镇改造范围
(二)“旧厂房”改造项目,主要指对城镇、村庄建设区范围内影响城市合理功能或布局的旧厂房(厂区)改造项目
包括“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厂区)用地
(三)“旧村庄”改造项目,主要指对“城中村”、“空心村”等在内的旧村庄改造项目
包括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村庄
第1页共15页第三条改造主体和改造模式(一)改造主体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项目改造主体包括: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3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使用权人与相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