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债权人权益保护目录序论…………………………………………………………………(1)一、现行法律规定下债权人的维权途径及维权困境分析……………………………………………………………………(3-6)(一)债权人维权途径………………………………………(3-4)(二))债权人维权困境分析………………………………(4-6)二、对国外认缴登记制下债权人保护的规定之梳理及思考……………………………………………………………………(6-8)(一)德国法制中的董事补充赔偿责任制…………………(6-7)(二)英美法制中的董事催缴制度…………………………(7-8)三、完善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建议……………………………(8-9)(一)标注或增设认缴制公司………………………………(8)(二)减轻债权人的举证责任………………………………(8-9)(三)强化公司高层人员的责任……………………………(9)(四)加大公司信息公开程度………………………………(9)结论………………………………………………………………(10)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摘要]我国《公司法》作出修订,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融资制度作出改变,由以前的实缴制变为认缴制,即在股东们创建公司的过程中,不需要将资本一步到位地缴纳,可以对日后所需要的出资方法以及各方面作出相应的允诺。这些改革第1页共9页措施不但刺激了经济的增长,还使得了公司在投资、融资活动方面更加方便。但是这一系列的举措在债权人的相关权利保护上产生了冲突。不现实的注册资本也大大削减了部分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此时的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会大大提升债权人的维权难度,这会使债权人的有关权利不能够及时的得到维护。《公司法》的修改表明了我国对公司资本从事前监管开始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成为了法学界的热点问题。【关键词】: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出资加速到期;认缴制公司近年来,中国在国内大幅推进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具体表现为取缔了原来的部分程序,但由于股东对于出资份额及其它方面的自行决定,也产生了他们的日期得不到确定。以上举措放宽了对有限公司创建的门槛,极大的促进了更多规模较小的公司的成立,也增强了众多企业的灵活性。但也催生了许多连带弊端:假设2018年9月29日,股东A、B共同成立了甲公司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一股东承诺7000万人民币的注资。次年2月12日,甲公司间断性向乙借款,截止至3月1日尚欠乙到期借款2000万元,现甲公司无力清偿。现股东的注资概况是:A股东承诺注资6500万人民币,B股东承诺注资500万人民币,但到现今都未履行诺言,依照公司章程约定,各股东需于2035年9月29日前缴付完全,即AB二人的承诺注资还有16年的时间。在现实生活中,乙公司不但只能通过漫长的非破产清算或破产程序来限制甲公司约定的过长的出资期限,而且没有办法通过现行的《公司法》来缩短股东A、B约定的出资期限。因此16年的出资期限将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一、现行法律规定下债权人的维权途径及维权困境分析(一)债权人维权途径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如果要对以上案件进行维权,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权益的保护: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乙公司是有权对甲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进行相关追责,例如可以请求法院对甲公司的独立人格进行重新审判,连同他的相关责任人进行法律上的赔偿程序。2.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如遇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注资义务履行的责任人,一方公司有权要求进行赔偿。乙公司可以依据进行索赔。3.根据《破产法》的规则,乙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诉甲公司进行破产处理,并让第2页共9页股东进行剩余的赔偿义务,尽量减少自己的损失。(二)债权人维权困境分析上述案例中,虽然债权人乙公司有三种维权途径,但实际上这三种方式对乙公司主张债权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阻碍,现分析如下:就乙公司的第一种维权方式而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虽然可以减少乙公司的部分损失。但是可惜的是,尽管理论界对这项制度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可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法官们却极少适用该制度。最深层的缘由不过是公司法以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