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思考【摘要】本文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下,首先阐述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发展,介绍惩罚性赔偿的内涵与功能,并将其从赔偿原则、赔偿目的、赔偿视角三个方面上与此前我国专利侵权赔偿采用的补偿性赔偿作比较来突出其本质。其次通过探究我国专利法领域中引入惩罚性赔偿这一制度的必要性来揭露现行法律出台前我国专利侵权赔偿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本次专利法针对专利维权中存在的“举证难、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新修的两项规定来分析惩罚性赔偿适用难的问题。再次结合最高院最新发布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与所对应的理论基础以及司法实践活动,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进行探索,即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程序要件以及如何确定赔偿的基数和倍数,最后提出关于如何避免制度滥用的建议,希望有助于补充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当前我国的专利损害赔偿过程中的部分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使专利院保护工作得到完善。【关键词】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一、惩罚性赔偿概述(一)惩罚性赔偿在中国的发展在1993年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通过特别法的方式首次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在民事责任立法领域中获得了重大的突破。此后在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种子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典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陆续被引入。例如我国在2009年颁布并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的第96条明确规定3倍赔偿金或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的处罚措施,在2010年颁布并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的第47条中首次对“惩罚性赔偿”一次进行了明确的使用,在2013年所颁布并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55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拥有向其提供服务或商品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人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一般赔偿金额的倍数为三倍。在2013年8月期间所修订的《商标法》中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机制,在《商标法》中的第63条中规定可以向恶性侵犯上表专用权的行为人处以一倍至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权人进行了严厉打击,将法定赔偿额上限大幅度提高。由于专利侵权与商标侵权都存在侵权现状严重、维权成本高、赔偿低等情况,该机制在《商标法》中的适用,对其被引入《专利法》中以及后续的正确适用有着极大的参考价值。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1。因为相较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方面的单行法,《民法典》的立法阶位更高,同时《民法典》也是《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上位法,在《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与惩罚性赔偿相关的制度,在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进行强化,及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受《民法典》的指导引领。本次专利法的修改,为使我国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决心与态度得到充分的体现,极大程度的提升侵权行为中所需要的成本,充分的发挥出法律自身的威慑作用,我国参考了《商标法》的规定,并与2020年11月通过的《著作权法》修改相协调,新增了关于1参见《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2惩罚性赔偿的规定1。这一制度在专利法中出台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同时关于其如何具体适用也引起了广泛关注。(二)惩罚性赔偿的内涵和功能1.惩罚性赔偿的内涵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首要目的是制裁专利侵权行为,通过对主观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侵权人实施惩罚,使其承担比一般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更高的赔偿金、更大的经济压力,不仅可以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抚慰被侵权人,同时能够对潜在的侵权行为进行遏制与预防,进而可以使所发生的恶性侵权行为的数量有所减少。2.惩罚性赔偿的功能通过惩罚性赔偿能够惩罚并遏制侵权人的行为,不仅如此惩罚性赔偿还起到了一定的对市场交易活动进行鼓励的作用。惩罚赔偿制度中最关键的功能为惩罚功能,行为人应当承担起自身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同时需要承担因为不法行为所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