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思考【摘要】本文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下,首先阐述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发展,介绍惩罚性赔偿的内涵与功能,并将其从赔偿原则、赔偿目的、赔偿视角三个方面上与此前我国专利侵权赔偿采用的补偿性赔偿作比较来突出其本质
其次通过探究我国专利法领域中引入惩罚性赔偿这一制度的必要性来揭露现行法律出台前我国专利侵权赔偿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本次专利法针对专利维权中存在的“举证难、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新修的两项规定来分析惩罚性赔偿适用难的问题
再次结合最高院最新发布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与所对应的理论基础以及司法实践活动,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进行探索,即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程序要件以及如何确定赔偿的基数和倍数,最后提出关于如何避免制度滥用的建议,希望有助于补充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当前我国的专利损害赔偿过程中的部分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使专利院保护工作得到完善
【关键词】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一、惩罚性赔偿概述(一)惩罚性赔偿在中国的发展在1993年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通过特别法的方式首次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在民事责任立法领域中获得了重大的突破
此后在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种子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典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陆续被引入
例如我国在2009年颁布并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的第96条明确规定3倍赔偿金或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的处罚措施,在2010年颁布并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的第47条中首次对“惩罚性赔偿”一次进行了明确的使用,在2013年所颁布并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55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拥有向其提供服务或商品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人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一般赔偿金额的倍数为三倍
在2013年8月期间所修订的《商标法》中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机制,在《商标法》中的第63条中规定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