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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百年回眸本文意分“立法活动”、“著作”、“人物”三部分简要介绍中国民法和民法学在20世纪这即将过去的100年间经历的兴衰枯荣。为使读者能更方便地了解本文的议题,又在三部分前加“概观”、在其后加“简评”两段。这百年间中国的民法与民法学实在有太多的曲折坎坷,也取得了重大的成就,所有这些均非如此一篇文字所能容下,也非笔者这样学力浅薄的人所能悉悟。然而,笔者的确怀着崇敬的心情,竭尽驽钝,来回顾这令人激动而又感慨的百年。更重要的是以史作鉴,祝愿在21世纪里中国的民法与民法学能兴盛发达,为民族的振兴、祖国的富强贡献所有的力量。概观这一百年间,近代意义上的中国民法与中国民法学从无到有,总的来说取得了质的飞跃。从1907年开始,中国先后经历了四次重要的民事立法活动,也随之掀起了四次民法学研究的高潮。其中两次在新中国建立前,两次在其后。整个民法学的发展大体上四起三落,面对21世纪的大门,中国民法与民法学正经历着一个新的、空前的高潮。如果从时间上看,前50年民法学研究所取得的成绩总的来讲不如后50年的成绩;从海峡两岸的研究水平来说,台湾的成就要明显大于大陆。把两岸的成就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的话,这两点都是不可否认的。100年间,中国民法学人才辈出,早期学者多通过日本学习大陆法(成文法),把中国引向了成文法的传统,制定了民法典,对民法学研究也基本上严格地遵循大陆法系的传统。出版了一大批民法学的体系书与专著,建立了以“南东吴、北朝阳”为代表的许多法律院校、开讲民法课程,总体上形成了民法研究代代相继的局面。但是,中国民法和民法学的起点很低,其中又经历了一场重大的挫折,流失了不少人才,直至今日,中国大陆尚无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民法学的研究水平比先进国家仍有几十年的差距,尤其是基础研究非常薄弱。可以说,21世纪的中国民法学任重道远。立法活动*11.《大清民律草案》(1907-1911)中国古代诸法合体,没有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典,更没有民法学。迄止清末,受维新思想、革命活动的影响,也迫于取消治外法权的现实需要,清政府开始着手制定各项新式法典,其中包括了民法典。光绪33年(1907年)4月,民政部奏请制定民律,同年9月,清廷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修订民律。沈家本聘用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主编民律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章宗元、朱献文主编亲属编,由高种和、陈纂主编继承编。全稿于宣统3年(1911年)8月完成,未及颁行,清朝灭亡。《大清民律草案》5编36章共计1569条。其立法宗旨主要有4点:“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合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前3编以日本、德国民法为楷模,强调现代法律精神,对中国传统法制、习俗多未注意,后2编虽兼采旧例,但仍与社会现实有较大差距。《大清民律草案》虽然没有能够施行,但这次立法活动是中国民法史上开天辟地的大事,它奠定了中国成文法的基础,对今后的民法制定与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它也显示了中华民族在外来压力之下,毅然抛弃固有法律传统,继受西方法学思想,以求生存的决心与奋斗。2.民初的民法典二草与《中华民国民法》(1922-1931)民国建立后,民法典的修订工作进展缓慢。1922年春中国代表在华盛顿会议上提出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大会决定由各国派员来华调查司法。北洋政府责成司法部加速司法改革,民法典的修订重新被提上议事日程。修订法律馆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调查各省民、商事习惯,并参考各国最新立法,于1925年完成并公布了民法典的第二个草案。该草案总则由余启昌起草,债编由梁敬淳起草,物权编由黄右昌起草,亲属、继承两编由高种和起草。全文共5编1745条。1926年由北洋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在司法中作为法理加以引用。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以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宽、林彬、郑毓秀(后由王用宾继任)为民法起草委员,并聘任司法院长王宠惠、考试院长戴传贤及法国人宝道(Padoux)为顾问,以何崇善为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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