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制度第四条局信访工作责任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五)研究分析信访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提出解决问题和改善工作的建议。第六条信访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第八条信访人员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第九条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重大、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第十一条信访工作人员对接访的事项答复时要做到慎重、准确,并及时送主管领导审阅,按领导批示处理。第十二条建立交办、转办、催办制度。对应由其他科室承办的信访问题,信访工作责任人三日内以《信访问题转办单》及时转送转交相关科室。对交办、转办的信访问题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