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婚姻制度的本质西藏婚姻制度洛桑江村[内容提要]
藏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多民族的聚居生活使藏族历史上的法律文化成为中华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主要从清代在农奴制度下的藏族婚姻法制方面,来揭示藏族历史上的婚姻制度,从了解藏民的婚姻家庭入手,更加清晰的了解到藏族历史进程中的发展与改变
[关键词]:结婚离婚家庭农奴制度正文:藏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主要聚居在我国的青海,西藏,四川,甘肃,云南五个省区
拥有古老的藏传佛教的藏族,同时也拥有着比较丰富的法律文化底蕴,也成为了中华法律文化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清代,西藏是全国唯一没有明确的终审权的地方
①不仅仅如此,清代藏族的婚姻制度也是有着藏区自己的特色,它是建立在农奴制度基础上的阶级内婚制的婚姻
西藏实行农奴制是政权合一的体制,有强大的宗教势力
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农奴没有财产,甚至也丧失了人身权利,有些农奴主甚至不准农奴结婚,剥夺了他们建立家庭的权利
所以有记载“游牧之民,多为苟合式之自由恋爱
男女相悦,即随意结合,结合之后,始禀明父母,实行同居”
②总而言之,清代在农奴制度下藏族的婚姻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一两种婚姻制度在整个清代统治时期中,西藏的婚姻形式主要有三个大的方面,即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
其中一夫多妻制又分为三种,即一般的一夫多妻制,姐妹共夫和母女共夫
一妻多夫制又分为兄弟共妻,父子共妻和朋友共妻三种
(一)一夫一妻制清代的时候,随着人们生产生活水平的逐渐改变,一夫一第1页共5页妻制已经成为藏族人民最为普遍的婚姻方式
虽然农奴和封建制的社会中,男子是掌握家庭的一切权利,女子的地位十分的卑微,处于从属的地位,但是这种婚姻制度依旧是藏族婚姻的主要形式
并且在其中有赘婿的现象出现
(二)一夫多妻制1一般的一夫多妻制这是清代在西藏地区最普遍的婚姻形式之一,藏区在婚姻家庭的法律里规定,藏族妇女的法律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