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意见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我市依法治市进程,努力创建法治城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加强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健全全社会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加快建立健全履盖全社会的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社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和推动各级政府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提高政府和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工作目标1、加快完善市政府及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年内完成对法律顾问的确认和聘任。2、建立健全村(居)委会法律顾问制度,将之列入“民主法治村(社区)”考评内容,力争2年内全市所有的村(居)委会全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3、积极引导推进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列入“诚信守法企业”的考评内容,经过3年努力,市规模以上企业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二、法律顾问的设置形式和工作职责(一)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市、镇两级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原则上由内设法制机构担任,因工作实际需要可以聘请一名或多名法律工作专业人士担任兼职法律顾问,或组第1页共6页成兼职法律顾问团(组)。1、设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政府在政府法律事务咨询委员会委员及律师、审判、仲裁、法律教学和法律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或影响力的人士中择优聘任。建立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配备或聘任法律事务专职人员,为市政府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市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为:(1)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2)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3)指导和协助市政府各部门及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工作;(4)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提供其他法律服务。2、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由内设法制机构担任,也可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其主要工作职责参照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规定。3、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由独立设置的内设法制机构担任;未设置独立内设法制机构,但已配备专职法制员的,其法律顾问由专职法制员担任,以后要逐步建立完善法制机构;既未设置独立内设法制机构,又未配备专职法制员的,可先聘请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并在年底前配齐专职法制员,以后要逐步设置内设法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也可以聘请有经验、有特长的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兼职法律顾问。市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由市各部门参照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规定。市行政服务中心增设法律事务咨询处,由驻中心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和市司法局派出的律师以法律援助的形式,定期、轮流为前来办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具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也应当第2页共6页按照上述要求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4、担任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审判、仲裁、法律教学、法律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或属于本专业领域的杰出人士。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从本机关外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二)逐步健全村(居)民委员会法律顾问制度各镇、街道司法所要积极为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会推荐法律人才,担任村(居)委会法律顾问,必要时符合条件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