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职工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
职工生育保险服务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并具体负责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以下简称七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以下简称五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经办机构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卫生、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审计、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
9%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缴纳标准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财政核拨正常经费的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收支统管的原则列入单位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优先用于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生育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1页共4页第七条驻七区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征缴、支付和管理
驻五市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基金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支付和管理,适时实行全市统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