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供集中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资源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环保优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方针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资金投入,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
市、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委员会,统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饮用水水源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规划、水利、环境保护、农林、园林、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
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中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建设项目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蓝藻防治技术的开发利用,推广使用先进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实用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第1页共9页规和本办法,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视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