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交通部门管理的内河航道上航行、作业的各种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除第四条另有规定者外,均应缴纳航道养护费(以下简称航养费)
第三条航养费由交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下列船舶免征航养费:(一)执行国防、治安、消防、救护、防洪、抢险任务以及从事渔业捕捞、检疫、医疗、环保监测、科学查勘、教学、体育活动的船舶;(二)交通部门从事航道维护和管理、港航监督、救助打捞、钻探、测量的船舶;(三)经交通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核准免征的船舶
本条所指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不免征航养费
第五条航养费依照下列标准按月或季度计征:(一)营业性运输船舶,按其运费收入的8%计征航养费;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自然条件较差,养护工作繁重,确需提高费率的,须经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核后,联合报请国务院批准;对难以准确反映运费和水上作业收入的船舶,按其总吨或载重吨、客位、千瓦,比照营业性运输船舶的航养费费率标准择大者计征;(二)非营业性运输船舶,按其总吨或载重吨、客位、千瓦,比照营业性运输船舶的航养费费率标准择大者计征
如参加营业性运输时,按本条(一)款规定计征;(三)竹木排筏、浮运物体按立方米(吨)公里,比照营第1页共5页业性运输船舶的航养费费率标准计征;(四)对外国籍和港澳台籍的船舶,比照国内船舶相同人民币收费标准计征外币或外汇人民币,汇率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航养费原则上由船舶、竹木排筏、浮运物体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缴纳,生产单位和个体(联户)缴纳的航养费列入成本开支,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航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