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郭信主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审判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控制,确保领导正确决策,使法院重大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内容1、受理在社会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或可能与有关部门产生较大异议的案件;2、党委或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或有关领导过问的案件;3、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4、律师及当事人或有关部门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可能引起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等问题发生的;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受到影响的;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8、受理了有较大影响的新型案件;9、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方式(一)重大事项发生后,应逐级报告院长,直接责任人应当尽快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分管院领导向院长报告
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报告院长(院长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副院长)
(二)在逐级报告院长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对涉及干警纪律作风的,要向政治部、纪检组报告;涉及后勤管理事项的,向办公室或司法行政装备处报告;涉及案件宣传报道的,向研究室报告,涉及案件审理的,向有关业务庭报告
三、向中院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1、党委、政府以组织名义过问的案件;2、审判委员会意见分岐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3、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第1页共6页4、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或执行受到影响的;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规定行为的;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8、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四、向中院请示报告的方式(一)请示和批复应当以法院的名义进行,各部门不得自行请示和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