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营运管理系统诉讼仲裁管理制度(100)营运管理系统诉讼仲裁管理制度编号:q/mn-yy/gl5
3-1-2010-01目的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保障营运管理系统诉讼、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营运管理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营运管理系统各中心、部门及本系统下辖的各分公司、子公司及以租赁、托管等方式获得自主经营权的公司对外产生的各类诉讼仲裁
3术语和定义诉讼仲裁案件,指营运管理系统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而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各类民事、经济、行政纠纷
4工作标准4
1案件管辖标准案件管辖按下列顺序进行:(1)本系统发生的对集团公司影响较大的诉讼与仲裁案件,由法律事务部协同蒙牛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中心办理
本系统发生的其他诉讼与仲裁案件,由本系统法律事务部办理;(2)案件争议事实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及附属公司所属业务范畴的,由各部门及附属公司自行办理;(3)案件争议事实分属本系统不同业务领域的,需要集中统一办理的,由法律事务部牵头,协调各部门及附属公司共同办理;(4)法律事务部认为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及附属公司办理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可给予指导和协助,必要时可由法律事务部具体办理;(5)本系统基地各部门认为有必要委托公司以外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须通过法律事务部办理委托手续,费用由各部门自理;(6)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及附属公司认为有必要委托公司以外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可自行办理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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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仲裁前置标准本系统工作人员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尽量避免诉讼、仲裁事件的发生,一旦出现可能导致诉讼、仲裁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文件形式向法律事务部汇报,同时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如发生纠纷,首先应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