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加快林业生态市建设步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争取20*年年底基本完成明晰产权、确权发证的改革任务,实现“林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
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服务,规范管理,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逐步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二、范围和内容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确定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重点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国有林地林木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
集体林地林木权属有争议的先行调处,再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主要内容1
明晰产权(1)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林地林木原则上应确权到户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经营状况好的,可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不宜分户经营的,可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转让,落实经营主第1页共7页体
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林木,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应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2)集体林地上的林木、村庄片林、农田林网及其他农村土地上的林木,按照“树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落实林木经营主体,核发林权证
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沟河路渠或“四荒”等经营权的,也应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