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复议制度的行政化困境与司法化模式选择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随着《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已
shy;日益成为人民群众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也日益显示出其对促进依法行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然而十多年来,行政复议制度功效的发挥未能达到制度设计的目的
根据资料显示①,有70%未
shy;过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案件直接进入行政诉讼,与该制度设计应有70%行政争议案件进入行政复议的目标正好颠倒,应然与实然如此之大的差距,引起了学界的热切关注,引起了国家最高领导层的高度重视②
我国的学者、实际工作者从各个方面和不同层面提出许多见解和完善办法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陷入了“行政化困境”,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应从体制模式上加以研究解决
一、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实施状况我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施行,国务院、省、市政府对贯彻实施该法均专门颁发文件,这是一般法律的贯彻实施所不能期及的
然而,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状况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
我们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处理状况考察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与作用的发挥情况
可从三个阶段进行考察:第一阶段(1950-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实施以前的期间
在这一阶段,虽然我国从建国初的1950年就开始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当时仅局限于财政、海关等有限部门有该项制度,更由于当时是纯行政手段管理的年代,几乎没有行政复议案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1990年底,我国虽已有100多部法律规定了行政复议,由于缺乏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这些规定几乎未能发挥作用
在这期间,案件也不多,即使有些行政争议案件,亦被作为信访案件处理
此时各级行政机关并无专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和人才
第二阶段(1991-1999年),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实施后到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时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