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模板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0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第九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的人员第1页共3页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须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十条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
第十一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据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2)符合国家和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