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文单位:XX省XX市人民政府文号:昆政发(2008)1号发布日期:2008-1-11执行日期:2008-1-2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根据公安部关于调整户籍迁移政策的有关要求,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7)137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现代新昆明建设。(二)基本原则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为公民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本着有利于构建新型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公民亲情团聚、有利于吸引人才、有利于吸引投资的原则,实现人口科学管理、促进人口有序流动,营造昆明优良的民生环境。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公民个人取得XX市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主XX县区)及XX县区范围内,银行贷款未结清的按揭房除外〕;单位具有合法产权,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但尚未出售产权给居住人的住宅。本实施意见所称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二、改革的主要内容第1页共5页(一)取消户籍“二元”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在全市取消农业户与非农业户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城乡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二)改革户口迁移落户条件1.凡在XX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可申请落户。2.昆明地区的单位住宅,具有该单位的房屋产权证,并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满5年以上的,职工本人可申请落户。3.在XX市主XX县区及XX县区,购买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一次性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4.主XX县区及XX县区以外的9个县(市)区,购买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一次性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二手房在上市交易时,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家属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三)改革昆明地区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和应届毕业生的迁移落户制度1.凡参加国家统一高考,被昆明地区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本人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时,本人应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就业地。2.在XX市就业的,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若用人单位与其依法签订1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不间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的,凭本人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或就业登记证,可在专设的人力资源集体户落户。3.大学本科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尚未就业的,可先落户后择业,户口可落入专设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四)放宽亲情投靠,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户籍关系属XX市的房屋所有权人,可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接迁配偶、子女、父母落户,申报时应具备下列条件:第2页共5页1.被接迁人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2.该住宅户籍人均住房面积应达到当年城镇人均居住面积标准;3.房屋所有权人应为成年人。(五)体现人文关怀,放开亲情救助的落户条件1.依法收养弃婴的,凭弃婴捡拾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明,在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2.收养未成年孤儿的,凭孤儿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明,在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3.赡养孤寡老人的,凭孤寡老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或县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在赡养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4.违反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凭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新生子女落户。(六)改革人才和特殊贡献人员的落户制度1.愿意来XX市工作,尚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专设的人才集体户落户:(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2)具有国家认可的国外、境外大学等同于本科以上学历的;(3)取得人事部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