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X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XX省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XX市人民政府文件淮政[2002]19号XX县区、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XX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XX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54号),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地向城镇转移,进一步推动我市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区、县及小城镇。第三条凡在小城镇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经济收入能保障生活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在城镇落户:(一)本镇农民或外埠农民和其他人员进镇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二)经商及其从事其他二、三产业的人员,其中有些无固定住所,但租用房屋或仓库经商3年以上的;(三)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家属未成年子女;(四)到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务工签订3年以上合同期,期满又续签合同的人员及其家属和未成年子女;(五)在城镇购买商品房或有合法的自建房并实际居住的人员;(六)投靠城镇居民生活的直系亲属;第1页共5页(七)在小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全部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八)外商、华侨和港、澳、台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九)其他符合户口迁移政策的人员。凡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由公安机关纳入城镇常住户口管理,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下同),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镇农民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第四条凡要求到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应写出书面申请,出具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一)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所聘人员应出具单位证明和正式聘书;(二)投资、建厂、经商以及从事其他二、三产业的人员应分别出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证明材料;(三)务工人员应出具用工单位证明、合同书和暂住证;(四)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人员应出具合法房产权证书或使用证明;(五)投靠直系亲属的人员应出具户主户口簿及能证实与户主关系的证明证件;(六)土地被全部征用的镇内农民,应出具土地被合法征用的有关证明;第五条凡自愿来我市工作的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全部放开接纳,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户口入在市人才交流中心专设的集体户上。第六条凡属于我市急需的优秀人才,紧缺人才,可凭市人事局录用证明及原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准迁手续。第七条对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人员全面实行配套安置户口的政策。(一)凡在我市投资人民币50万元以上,允许本人、配偶第2页共5页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我市;(二)凡投资兴办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的,允许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我市(三)凡省外企业、市外企业落户淮北,在我市投资达50万元的,准许其法人代表和经营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该企业所在地派出所;(四)军转干部或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和私营经济,在城镇拥有住房的,可在居住地落户;没有住房的,可落户在企业或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上。第八条凡要求在我市落户的人员都应提交书面申请,出具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有关证明材料。(一)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应分别出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证明材料;(二)投资兴办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分别出具政府的批文及合法证明材料;(三)省外、市外企业法人代表及经营管理人员应分别出具资格合法证明材料;(四)军转干部或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和私营经济,在城镇有住房的,应分别出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房产证"。第九条凡在我市市区、建制镇购买成套商品住宅者,购房人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