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X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XX省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XX市人民政府文件淮政[2002]19号XX县区、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XX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XX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54号),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地向城镇转移,进一步推动我市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区、县及小城镇
第三条凡在小城镇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经济收入能保障生活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在城镇落户:(一)本镇农民或外埠农民和其他人员进镇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二)经商及其从事其他二、三产业的人员,其中有些无固定住所,但租用房屋或仓库经商3年以上的;(三)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家属未成年子女;(四)到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务工签订3年以上合同期,期满又续签合同的人员及其家属和未成年子女;(五)在城镇购买商品房或有合法的自建房并实际居住的人员;(六)投靠城镇居民生活的直系亲属;第1页共5页(七)在小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全部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八)外商、华侨和港、澳、台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九)其他符合户口迁移政策的人员
凡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由公安机关纳入城镇常住户口管理,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下同),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对进镇农民的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