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本本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三条 本公司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本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第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一)会计报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第八条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本本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者股东权益,下同)分类分项列示
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本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本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资产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二)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