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县城乡贫困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真实原则;(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五)属地管理与动态管理原则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县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
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审批和管理工作;县财政局、人劳社保局、统计局、物价局、审计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具体的申报、审核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65号)要求执行,即城镇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城镇低保标准的60%确定
第二章保障范围第五条凡具有本县辖区内城镇、农村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居)民,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之外,均有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保障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保障水平根据保障对象实际收入情况实行差额补助,但每人每月最低补差不少于70元
第1页共8页(二)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全额享受城镇低保标准;重度残疾的保障对象享受全额低保标准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列入最低生活保障:(一)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二)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空调、手机、摩托车、高档家电、贵重首饰等),或拥有现金、有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