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陈柏峰一、导论第一,部分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难以维持体面生活
他们未能得到法定补偿,或得到的法定补偿不足以维持长远生计,从而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的群体,进而引发纠纷
第二,部分失地农民得到了足够补偿却仍不满意
不可否认,一些失地农民得到了法定补偿(甚至更高补偿),数额可能是大田农民家庭种田、打工“辛苦几十年都挣不到的”
目前,在农业种植区,土地的正常交易(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价格只有每亩两三千元;而在城郊农村,土地一旦被政府征收,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至少可以达到每亩五万元;如果涉及到房屋拆迁,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会高出更多,城中村拆迁改造更是如此
[2]部分失地农民因征地而变富有,[3]可以顺利转化为市民,此类现象甚至让不少城市中产阶级心生羡慕
尽管如此,这些失地农民中仍有人希望得到更多补偿,其中,部分人是认为法定补偿标准并不合理,部分人仅仅是试图通过与政府博弈来获取额外利益
由此看来,征地纠纷既可能是失地农民依法维权,也可能是他们追求法外利益
无论何种情形,都会涉及权利的法律来源——征地补偿标准,而征地补偿标准不过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具体规则,因此,征地纠纷的本质是各方对土地增值收益的争夺
众所周知,农村土地被征收后转变成城市建设用地,其市场价格立即数十、数百倍上涨,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开辟了各方争夺的空间
那么,土地增值收益到底应当如何进行合理的分配
利益分配在法律上往往表现为权利配置
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在法律规则上落实为征地补偿标准,在法律理论上则关涉土地发展权的配置
土地发展权(landdevelopmentrights),即发展土地的权利,也就是土地用途改变或利用度提高的权利
这种权利到底应当属于谁
在国家、土地所有权人或其他社会群体之间,应当如何进行合理第1页共26页的初始配置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